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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222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方茂林,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祖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