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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侍继荣与林万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继荣,林万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584号原告:侍继荣,男。委托代理人:刘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万梓,男。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侍继荣与被告林万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万梓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侍继荣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林万梓的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继荣撤回对被告林万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侍继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