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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法执字第0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新汉与被执行人王建设、陈水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汉,王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法执字第00036-3号申请执行人陈新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建设,男,汉族,职工。申请人陈新汉与被执行人王建设、陈水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山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建设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王建设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明被执行人王建设在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关信用社有存款2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建设在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关信用社账户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