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荣明与王海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明,王海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张荣明,男。被告王海传,男。原告张荣明诉被告王海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明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剑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丹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