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林树旭与杨斯羽、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旭,杨斯羽,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41号原告林树旭。委托代理人史翔,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斯羽。被告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红。本院受理原告林树旭与被告杨斯羽、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树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树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树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因原告在庭审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故收取25元,由原告林树旭承担。审 判 长 李  冬  萍人民陪审员 王  天  平人民陪审员 蓝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