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法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荣成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成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保字第26号申请人:荣成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法定代表人:王建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明怀,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申请人荣成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其港口工程款,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正在为印度国家海运公司建造的船段61块及位于神飞船厂内A-2宿舍楼一栋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贰仟贰佰万元人民币现金担保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荣成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正在为印度国家海运公司建造的船段61块;查封被申请人位于神飞船厂内A-2宿舍楼一栋。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220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担保。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常 青代理审判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