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任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田孝民、魏瑞琴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田孝民,魏瑞琴,田言轻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商初字第18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庆,经理。被告田孝民。被告魏瑞琴。被告田言轻。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孝民、魏瑞琴、田言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田孝民租赁的乘龙L******B/S******Y牵引车一台(发动机号1******1,车架号L******0/L******6)并冻结被告田孝民、魏瑞琴、田言轻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三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田孝民租赁的乘龙L******B/S******Y牵引车一台(发动机号1******1,车架号L******0/L******6)并冻结被告田孝民、魏瑞琴、田言轻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三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付新胜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