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竹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国蓉与被申请人李德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周国蓉;李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绵竹民保字第6号 原告周国蓉,56岁。 法定代理人黄培利,60岁。 被告李德富,6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蓉与被告李德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德富应领执行款5187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李德富应领执行款5187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蒋 忠 审 判 员 彭 军 人民陪审员 龙启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