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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娥与被告张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娥,张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李玉娥,女,1957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李书林,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军,男,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付华太、杨明堂,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娥与被告张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娥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娥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玉娥负担。审 判 长  王俊亮审 判 员  孙魁林人民陪审员  温长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