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执字第0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建武、陈文菊、朱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00091-3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文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该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朱建武,男,生于1953年12月20日,汉族,无业,现在汉江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文菊,女,生于1955年3月21日,汉族,无业,系被执行人朱建武之妻。被执行人朱虹,女,生于1982年12月13日,汉族,南郑县草堰中学教师,系被执行人朱建武、陈文菊之女。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建武、陈文菊、朱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1)南民初字第014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朱建武应于2011年10月8日前清欠所欠原告南郑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借款利息50454.36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9月21日,后期利息续计);二、被告朱建武应于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付清所欠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4万元及相应利息;三、原告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陈文菊、朱虹为本笔贷款所设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受理费4800元(已减半),由被告朱建武交纳。因被执行人朱建武、陈文菊、朱虹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月12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建武、陈文菊、朱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朱建武、陈文菊报告其除有住房一套,登记在陈文菊名下,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朱虹报告其除有工资收入维持其生活和个人名下有住房一套外,无其他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属实,本院遂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南执字第00091-1号执行裁定:对汉中市汉台区风景路天汉花苑住宅小区2号楼601室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51490)和南郑县大河坎镇江南路望江苑小区501室住宅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南郑县房权证南字第000070**)均予以查封。此后,被执行人陈文菊、朱虹与申请执行人多次协商分别寻找买主变卖房产或抵债,但至今未果。现申请执行人要求依法评估、拍卖该财产,以实现其债权,因评估拍卖所需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执字第000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刚审判员  房玉明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