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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5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5164号原告程某,女,村民。被告王某,男,村民。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郭鹏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0年被告在外生活,从不回家,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女儿王某甲由自己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17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28日生有一女王某甲。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家务琐事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在外生活,不常回家。故原告于2013年9月18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该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并从有利于孩子成长教育的角度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要求离婚,有失妥当。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