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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原告肖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2月,原、被告经亲戚介绍认识,次年10月5日在印台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3年3月18日女儿王某乙出生。原、被告刚认识时感情尚好,婚后,原告在怀孕期间一直坚持上班,在月子里,被告和其家人一再难为原告,原告一忍再忍,孩子过百天后,原告把孩子交给被告母亲带,就去上班。原告上班之后,因为孩子的看管问题,原告和被告之间以及和被告的父母之间、还包括被告已出嫁的姐姐之间矛盾迅速升级,被告三番五次到原告单位打原告,今年9月14日因看管孩子,被告来原告单位打的原告气都上不来,致使原告的腰好几天都直不起来;9月18日,原告回家看孩子和被告几句话语不和,被告又对原告拳脚相加;10月2日,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说他父母不管孩子,原告随即请假回家看孩子,看到原告回去之后,被告的母亲和姐姐就开始骂原告,骂的话难听之极,母女俩还不解恨,就开始动手打原告,还拿铁锨要铲死原告,幸亏原告的父母及时赶到,原告和孩子才幸免于难,无奈之下,原告和孩子离开了被告家。短短的一个月,被告及其家人四、五次的打骂原告,是人都无法忍受,再坚强的人都受不了这样的“待遇”,因此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3,各人的婚前财产和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4,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从2010年双方认识到现在两年多了,虽然二人不经常在一起,但是夫妻感情较为深厚,现在也有孩子了,孩子尚小,不到一岁;原告在诉状上说的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以暴力的手段打原告,二人关系紧张主要因婆媳关系没有处理好,家里经济条件也比较紧张。今年10月份,被告到原告厂里找原告,为请假回家干农活发生矛盾,发生撕扯。综合考虑,二人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被告会努力让家庭和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0月15日在铜川市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务琐事发生吵嘴、打架。2013年3月8日生一女,取名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双方于2013年10月底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虽为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分居生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称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