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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申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高秀英与张其华、李海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秀英,张其华,李海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申字第0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秀英,女,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其华,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李海洋,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高秀英因与被申请人张其华及一审被告李海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0)吴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秀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福明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施 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惠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