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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中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刘茗、江隆平、杨华、邱玲嫦与汤志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茗,江隆平,杨华,邱玲嫦,汤志才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中民保字第1号原告刘茗。原告江隆平。原告杨华。原告邱玲嫦。被告汤志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茗、江隆平、杨华、邱玲嫦诉被告汤志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价值8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汤志才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 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