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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一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孙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孙建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025号原告王丽娟,女,汉族,1989年1月21日出生,沙河市。委托代理人侯淑萍,女,沙河市沙河城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建涛,男,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娟诉被告孙建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娟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150元人民币,由原告王丽娟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