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邢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郝封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封印、郝开印、郝协和,孟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邢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郝封印、郝开印、郝协和。被执行人孟红刚,现在石家庄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郝封印、郝开印、郝协和与被执行人孟红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冀刑三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556.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孟红刚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记录,房产、土管部门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本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冀刑三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现朝执行员 赵栓计执行员 宋纯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