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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09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98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东,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翟玉凤,1946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德让,河北周德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书章,院长。委托代理人孟翔辉,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外科临床部神经外科副主任医师。委托代理人周涛,男,1969年7月1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外科临床部神经外科副主任医师。上诉人王晓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28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晓东之委托代理人翟玉凤、周德让,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之委托代理人孟翔辉、周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晓东于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了相关新证据,本案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285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 沛代理审判员  丁少芃代理审判员  梁小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薷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