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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中勇、李清秀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中勇,李清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文俊,局长。被执行人吴中勇,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粮农。被执行人李清秀,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粮农。本院作出的(2013)荣非诉审字第4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976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中勇的银行存款4083元、1205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