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992号原告:代某,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张某,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洪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