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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992号原告:代某,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张某,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洪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