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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长沙豪布斯卡酒店有限公司、湖南盈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2622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沙豪布斯卡酒店有限公司,湖南盈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62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贺宇,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任,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豪布斯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顶层03房。法定代表人徐文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佘智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盈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401��501房。法定代表人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男,汉族,1962年出生,系湖南盈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长沙豪布斯卡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盈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长沙豪布斯卡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盈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审 判 长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朱献初人民陪审员  邓祥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