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承海与毕占良、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承海,毕占良,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黄承海,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毕占良,男,41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刘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承海诉被告毕占良、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海岩审判员 黄守涛审判员 毕洁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