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8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启军与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扣划租金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军,郑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863-1号申请执行人:王启军,男,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郑宏伟,男,1974年12月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7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宏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郑宏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郑宏伟应收房租款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