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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泽宏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宏,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28号原告:王泽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周文龙,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全,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魏肖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宏诉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泽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76元,由原告王泽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昌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