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耿景辉与安平县创越金属网销售处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景辉,安平县创越金属网销售处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2059号原告:耿景辉。被告:安平县创越金属网销售处。负责人:赵贯甲,又名赵甲。原告耿景辉诉被告安平县创越金属网销售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安平县创越金属网销售处于2014年1月21日以前给付原告耿景辉4000元,于2014年5月1日以前给付原告耿景辉5300元。二、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耿景辉负担。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