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二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耿景辉与安平县创越金属网销售处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景辉,安平县创越金属网销售处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2059号原告:耿景辉。被告:安平县创越金属网销售处。负责人:赵贯甲,又名赵甲。原告耿景辉诉被告安平县创越金属网销售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安平县创越金属网销售处于2014年1月21日以前给付原告耿景辉4000元,于2014年5月1日以前给付原告耿景辉5300元。二、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耿景辉负担。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