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于普华与王志华、黄媛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普华,王志华,黄媛媛,王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78号原告:于普华,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华,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黄媛媛,女,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强,男,199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长江西路22-29号。法定代表人:董昌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于普华与被告王志华、黄媛媛、王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孙红梅坐落在谯城区希夷大道金鼎蓝湾1号楼1001室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薛金艳坐落在谯城区鸭鸭胡同房地权亳字第××号房产、蒋见坐落在谯城区汤王大道西侧房地权亳字第××号房产及孙红梅的皖S×××××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及皖S×××××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李亚飞的皖S×××××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屈敬敬的皖S×××××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并查封担保财产即:于普华位于亳州市南部新区的华府.翡翠庄园御墅一期85井楼101号合同编号为W201307150049的房产和亳州市居友木业有限公司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现于普华申请用李高峰坐落在谯城区光明西路名仕佳苑B楼101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于华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涡河还原小区D地块1井、2井用地商住楼第1幢1层123铺合同编号为W201112160040的房产和王馨馨位于谯城区的颐禾园1井楼第19幢1单元102号合同编号为W201307310003的房产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原担保财产即:于普华位于亳州市南部新区的华府.翡翠庄园御墅一期85井楼101号合同编号为W201307150049的房产和亳州市居友木业有限公司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于普华提供新的担保财产,要求解除对原担保财产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护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利益,于普华新提供的上述担保财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高峰坐落在谯城区光明西路名仕佳苑B楼101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于华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涡河还原小区D地块1井、2井用地商住楼第1幢1层123铺合同编号为W201112160040的房产和王馨馨位于谯城区的颐禾园1井楼第19幢1单元102号合同编号为W201307310003的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二年。二、解除对于普华位于亳州市南部新区的华府.翡翠庄园御墅一期85井楼101号合同编号为W201307150049的房产和亳州市居友木业有限公司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