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安法石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何凯鸿与练元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凯鸿,练元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安法石民初字第336号原告何凯鸿,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城区人,住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徐杰兴,广东雄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桂标,广东雄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练元昌,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云安县人,住云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凯鸿诉被告练元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凯鸿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练元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凯鸿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凯鸿撤回对被告练元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何凯鸿负担。审 判 长 冯志升代理审判员 陈涧飞代理审判员 潘星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温闰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