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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3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原在深圳市个私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工作。因本案,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榆森,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钱永华,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3)649号起诉书及深罗检刑追诉(2013)8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王榆森、钱永华、证人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陈某入股人民币120万元到深圳市个私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个私担保公司),由董事长刘某口头任命担任总经理职务,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伪造房产证件、伪造委托人签名、虚构委托合同等方式,获取个私担保公司所放贷款,之后将放贷钱款非法占为己有。1、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伪造了客户周某的假房产证,然后利用已公证的假房产证,再伪造周某的个人签名,签署一份周某与个私企业担保公司的借款合同交给个私担保公司。由个私心担保公司将借款人民币45万元转账到周某的账户。被告人陈某再让周某将这笔钱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2、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伪造了客户任某的个人签名,签署一份任某与个私企业担保公司的借款合同交个私担保公司。由个私担保公司将借款人民币120万元转账到任某的账户。被告人陈某再让任某将这笔钱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3、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伪造了客户唐某的个人签名,签署一份唐某与个私企业担保公司的借款合同交给个私担保公司。由个私担保公司将借款人民币86万元转账到李某的账户。被告人陈某再让李某将这笔钱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4、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伪造了客户何某的假房产证,然后利用已公证的假房产证,再伪造何某的个人签名,签署一份何某与个私企业担保公司的借款合同交给个私担保公司。由个私担保公司将借款人民币150万元转账到何某账户。被告人陈某利用代何保管的U盾和密码,将人民币150万元转到其个人账户。2012年6月29日,被告人陈某谎称何某另一套房手续齐全,要借款人民币107万元。个私担保公司汇款人民币107万元到何某账户,被告人陈某直接将人民币107万元转至个人账户占为己有。5、2012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因欠客户周某某人民币15万元,假借周某某名字伪造签名,签署一份周某某与个私担保公司人民币15万元的借款合同。之后,被告人陈某跟个私担保公司财务阳某说该借款合同手续齐全,阳某便将扣除利息的人民币13.45万元转至周某某的账户。6、2012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假借表哥梁某某名义,伪造梁某某签名与个私担保公司签署一份人民币30万元的借款合同,然后跟个私担保公司财务阳某说该借款合同手续齐全。阳某将扣除利息的人民币28.95万元转给梁某某账户,因梁某某U盾及密码在被告人陈某手里,被告人陈某将钱款转至个人账户。7、2012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因欠客户彭某某人民币30万元,直接骗个私担保公司财务阳某称彭兆山的借款合同资料齐全,阳某在没有书面合同资料的情况下,相信被告人陈某直接将扣除利息的人民币28.65万元汇款到彭某某账户,被告人陈某采用上述方式将人民币28.65万元转到个人账户。8、2012年中旬,被告人陈某以其妻子王某某名义,骗个私担保公司财务阳某称借款手续齐全,要借款人民币180万元。阳某遂汇款人民币180万元到王春姣账户,被告人陈某再从王某某账户将人民币18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书证:公证书、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办案说明等。2、证人李某、阳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但对指控由个私担保公司将借款150万元转账到何某账户金额有误,实际转款只有人民币54.6万元。辩护人钱永华、王榆森认为: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职务侵占定性错误,结合案件事实,被告人更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1、被告人主观上有归还的意图;2、客观上被告人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款项归个人使用,但存在还款的事实;3、指控由个私担保公司将借款150万元转账到何某账户金额有误,实际转款只有人民币54.6万元。二、被告人陈某应认定自首。综上,请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陈某与深圳市个私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个私担保公司)口头协议入股120万元人民币,由董事长刘某口头任命陈某担任总经理职务,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伪造他人房产证件、伪造委托人签名、虚构委托合同等方式,获取个私担保公司所放贷款,之后将放贷钱款非法占为己有。1、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伪造了客户周某的假房产证,然后利用已公证的假房产证,再伪造周某的个人签名,签署一份周某与个私企业担保公司的借款合同交给个私担保公司。由个私担保公司以阳某账号将借款人民币45万元转账到周某的账户。被告人陈某再让周某将这笔钱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2、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伪造了客户任某的个人签名,签署一份任某与个私企业担保公司的借款合同交个私担保公司。由个私担保公司将借款人民币120万元转账到任某的账户。被告人陈某再让任某将这笔钱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3、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伪造了客户唐某的个人签名,签署一份唐某与个私企业担保公司的借款合同交给个私担保公司。由个私担保公司将借款人民币86万元转账到李某的账户。被告人陈某再让李某将这笔钱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4、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伪造了客户何某的假房产证,然后利用已公证的假房产证,再伪造何某的个人签名,签署一份何某与个私企业担保公司的借款合同交给个私担保公司。于2012年6月4口由个私担保公司由阳某甲账号将人民币54.6万元转账到何某账户。被告人陈某利用代何保管的U盾和密码,将此款分别几次转到其个人账户。2012年6月29日,被告人陈某谎称何某另一套房手续齐全,要借款人民币107万元。个私担保公司又由阳某账号汇款人民币107万元到何某账户,被告人陈某直接将人民币107万元转至其个人账户,再由深圳杰诺彩广告有限公司代陈某分三笔款共计人民币107万元转入个私企业公司账号。5、2012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因欠客户周某某人民币15万元,假借周某某名字伪造签名,签署一份周某某与个私担保公司人民币15万元的借款合同。之后,被告人陈某跟个私担保公司财务阳某甲说该借款合同手续齐全,阳某甲便将扣除利息的人民币13.45万元转至周某某的账户。6、2012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假借表哥梁某某名义,伪造梁某某签名与个私担保公司签署一份人民币30万元的借款合同,然后跟个私担保公司财务阳某甲说该借款合同手续齐全。阳某甲将扣除利息的人民币28.95万元转给梁某某账户,因梁某某U盾及密码在被告人陈某手里,被告人陈某将钱款转至个人账户。7、2012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因欠客户彭某某人民币30万元,直接骗个私担保公司财务阳某甲称彭某某的借款合同资料齐全,阳某甲在没有书面合同资料的情况下,相信被告人陈某直接将扣除利息的人民币28.65万元汇款到彭某某账户,被告人陈某采用上述方式将人民币28.65万元转到个人账户。8、2012年中旬,被告人陈某以其妻子王某某名义,骗个私担保公司财务阳某甲称借款手续齐全,要借款人民币180万元。阳某甲遂汇款人民币180万元到王春姣账户,被告人陈某再从王某某账户将人民币18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被告人陈某在取得上述款项期间另已返回的款项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4月18日,由陈某广发银行账号转入个私担保公司人民币5.375万元;2、2012年4月26日,由陈某广发银行账号分别两笔共计人民币104.500万元转入阳某账号;3、2012年4月28日,由李某代陈某转入阳某账户人民币60万元;4、2012年5月22日,由陈某广东发银行账号转入阳某账号人民币4.575万元;5、2012年5月27日,由陈某招商银行账号分两次转入阳某账号共计人民币8万元;6、2012年8月7日,由陈某广东发银行账号转入阳某账号人民币141.609万元。上述被告人陈某取得款人民币663.650万元,案发前已返还人民币431.059万元,共占有金额人民币232.591万元。后陈某于2012年9月6日到办案机关自首说自己参与网上赌博,现因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在民警对其讯问时,其主动交待本案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主动交待相关犯罪事实,对上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被害人刘某陈述被告人陈某相关的犯罪事实。三、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其证实个私担保公司于2012年初开始运作后,由于之前公司的对公账户要办理注销之后才能办理新公司的对公账户,这个过程差不多要3个月,所以刚开始公司的资金运作都是由其妻子账户进行。后按照陈某提供的相关借款合同由其妻子阳某的账号转款给相对人款项。到2012年9月7日,其得知陈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同年9月14日委托律师报案。证实公司总共放款人民币873万元,已还了人民币211万元,现有还有人民币662万元没有收回。2、证人阳某甲的证言,阳某甲系个私担保公司董事长刘某的配偶,其证实其代表公司按照陈某提供的相关借款合同转款给相对人款项,期间,也经常收到回款,但到案发时还有一大部分款未归还的的事实,并当庭证实涉案个私担保公司汇款以及收到部分款项的事实进行对质并确认。3、证人何某的证言,何某证实没有向个私担保公司借款,到2012年9月7日有人上门找说有人民币107万元、100万元、150万元汇到其华厦银行开的账户上,才知道以前将网上银行的密码及U盾曾告诉陈某,现被其利用的相关事实。4、证人周某的证言,周某证实于2012年4月份,陈某让其到公证处签写一份房产委托手续,其以为是跟兴业银行贷款所用的相关事实。5、证人任某、唐某、周某某、梁某证人均证实涉案相关事实。四、物证、书证:1、公证书、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所制造的虚假房产证、借款合同等资料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陈某、阳某甲、何某等人银行流水账资料,证实涉案相关事实;3、报案材料,证实刘某、阳某甲、周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个私担保公司情况。5、关于陈某任担保公司总经理的说明,由个私担保公司证实陈某在其公司的职位。6、办案说明,由办案机关证实陈某于2012年9月6日到办案机关自首说自己参与网上赌博,现因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在民警对其讯问时,其将参与职务侵占等其他犯罪事实交代,后办案民警找到相关人员核实该事实经过。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且经本院查明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并经本案查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因另案主动投案且在交待犯罪事实期间,主动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本案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及被告人称对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占有人民币150万元有异议,应该是人民币54.6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实,该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以及有银行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故认定为人民币54.6万元,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占有人民币150万元该笔数额予以变更为人民币54.6万元,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具备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应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燕群人民陪审员  刘明理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兆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