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俎贵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俎贵香,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严胜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9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77号沁乐园小区综合楼*层。负责人武文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欧冀,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俎贵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丽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军英,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胜利。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于2014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俎贵香各项损失共计38000元,双方之间有关本案的纠纷一次性了结(户名:俎贵香账号:62×××26开户行:邯郸市马头农村信用合作社);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于2014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12000元(户名: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账号:86×××52开户行:邯郸银行人民路支行);三、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严胜利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俎贵香承担;二审案件受理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负担;五、其他互不追究。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虹审 判 员 张 仑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琳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