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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建福与司万福、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福,司万福,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杨建福委托代理人王生辉,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璞,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被告司万福被告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福与被告司万福、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福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建福负担。审判员  魏秉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党启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