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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赵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玉芬;张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芬,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被执行人张玉斌,男,1962年4月17日,汉族,山西省人。申请执行人赵玉芬与被执行人张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3)武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玉斌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赵玉芬于2013年8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玉斌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玉斌所有的在你处的存款5100元至武乡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帐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文军执行员  路士云执行员  崔亮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东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