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执委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建兴与徐军、徐连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兴,徐军,徐连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委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兴。被执行人徐军。被执行人徐连子。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萧商初字第26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徐军、徐连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连子之妻毛德美名下的位于绍兴县钱清镇英城湖北岸住宅[土地使用权(独用)面积为23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37.58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3第g10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