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嫩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刘冬云与石磊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嫩民初字第15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石某,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