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嫩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刘冬云与石磊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嫩民初字第15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石某,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