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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辖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珂与被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江苏菲斯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圣戈班伟伯绿建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珂,江苏菲斯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圣戈班伟伯绿建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戈班伟伯绿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辖初字第68号原告朱珂,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陆渊,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菲斯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斯克人力资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03056-3,住所地在本市鼓楼区湖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陆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芳云,女,汉族,1988年6月5日生。被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服公司),注册号310000000000866,住所地在上海市张杨路655号707室。法定代表人李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僶,男,汉族,1985年9月24日生。被告圣戈班伟伯绿建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戈班伟伯绿建(上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94525-1,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9117号。法定代表人JAVIERGIMENO,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朱珂诉被告菲斯克人力资源公司、上海外服公司、圣戈班伟伯绿建(上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外服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上海外服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均在上海市,且与朱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审理中,原告认为,原告虽然与上海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与被告菲斯克人力资源公司形成的是实际劳动关系,原告所有的人事关系、社保及解除合同协议、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均在菲斯克人力资源公司办理,该公司住所地在鼓楼区,故鼓楼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菲斯克公司作为实际用人单位,其住所地在鼓楼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审理中,被告上海外服公司主张本院无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