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7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谭传友与黄志红、廖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传友,黄志红,廖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704-1号原告谭传友,男。委托代理人何昌亮,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红,女。被告廖茂华,男。委托代理人何朝晖,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传友诉被告黄志红、廖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志红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传友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受理费13300元,退还原告谭传友。审 判 长 陈桂东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淑良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