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周文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96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文斌,绰号仔仔,男,1979年6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剑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剑河县。因本案于2013年7月1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文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周文斌伙同邰某、黄某(均已判刑)和“阿兴”(在逃)经密谋分工后,驾驶一辆由苏某提供的套牌小车并携带解码器、干扰器、螺丝刀、铁钳、假车牌等作案工具,窜到珠海市香洲区尚都百货门口停车场实施盗窃。被告人周文斌与黄某负责望风,邰某驾车接应,“阿兴”持铁钳砸烂容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C×××××号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4700元)车窗玻璃并用解码器将车解码后盗走,由被告人周文斌负责驾驶该车至广东省惠来县高速公路隆江出口处交给苏某。随后,邰某、黄某和“阿兴”又驾车窜至珠海市香洲区碧湾花园门口福润阁商铺前实施盗窃。黄某望风,邰某驾车在旁接应,“阿兴”以相同方法盗得钟某停放在该处一辆车牌号为粤C×××××号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800元),由黄某负责将该车开走逃离现场。之后,邰某、“阿兴”窜至珠海市香洲区胡湾路20号对出停车场,采用同样方法盗得谭某停放在该处一辆车牌号为粤C×××××号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8800元),由邰某将该车开走逃离现场。邰某、黄某、“阿兴”将上述二辆被盗车辆驶至广东省惠来县高速公路隆江出口处与被告人周文斌汇合,并将盗得的三辆车辆交给苏某销赃,收取赃款人民币九万元后,被告人周文斌分得赃款人民币三万余元。2.2011年12月30日,被告人周文斌伙同邰某、黄某驾驶一辆由苏某提供的套牌小车并携带解码器、干扰器、螺丝刀、铁钳、假车牌等作案工具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140号门口停车场实施盗窃。被告人周文斌负责望风,黄某驾车接应,邰某砸烂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C×××××号丰田越野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7000元)车窗玻璃,但因解码器未能解锁而无法将该车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文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容某、钟某、谭某、徐某的陈述,证人邰某、黄某、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杨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汽车登记材料,驾驶证,保险单,现金缴款单,暂扣款交接单,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及物证照片,被告人周文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文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文斌着手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宗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被告人周文斌实施该宗盗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文斌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文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香港代理审判员 张超君人民陪审员 罗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