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盛晓荣与龚明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xx,龚x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947号原告盛xx。委托代理人楼兵军。委托代理人龚巧红。被告龚x。本院在审理原告盛xx诉被告龚明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xx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盛xx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