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民初字第0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民初字第0594号原告: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中山大厦11层9号。法定代表人:吴洪照,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红兵,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通市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段家坝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学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玲玲,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金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宗卫明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