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严长凤诉汪莲娣、严长林、严长青、严长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长凤,汪莲娣,严长华,严长青,严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严长凤,女,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汪莲娣,女,1945年2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严长华,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严长青,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严长林,男,约55岁,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区人民法院的(2013)雨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严泽海留有的征迁款人民币145507.63元。其中严长凤份额为137963.63元;汪莲娣、严长华、严长青、严长林份额均为188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