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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2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海顺与杨怀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安民初字第0220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安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