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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商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义山与韩利明、韩志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山,韩利明,韩志伦,利群集团城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商初字第1447号原告张义山。被告韩利明,(利群商场内)。被告韩志伦,(利群商场内)。被告利群集团城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吕家庄社区正阳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山与被告韩利明、韩志伦、利群集团城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韩利明主体身份错误为由申请驳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主体错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义山对被告韩利明、韩志伦、利群集团城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4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隋立军代理审判员  于肖楠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