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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陈明才与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明才;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1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林。上诉人陈明才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