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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0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国峰、吴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国峰,吴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0924号原告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罗国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梅,上海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国峰,男。被告吴琼,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国峰、吴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滢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