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立娜与刘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娜,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娜,农民。被执行人刘超,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清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超以其父刘文生名义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彦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