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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法民初字第03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3622号原告江某某,女,生于1969年8月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现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彭某某,男,生于1969年3月2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现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 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大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