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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4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4780号原告赵某,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秋生,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安市燕东树人小区**号*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79********。被告王某甲,男,200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永安市燕东树人小区**号*单元***室。系王凡与谢某某之子。法定代理人谢某某,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系王某甲母亲。被告王某乙,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东双桥小区**号*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49********。系王凡之父。被告郑某某,女,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东双桥小区**号*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54********。系王凡之母。原告赵某与被告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建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秋生、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郑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13年10月8日,被告谢某某的丈夫王凡因资金需要向原告赵某借款20000元,王凡当时只是说家里有事,当天本人支付现金20000元给王凡,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3年10月27日,王凡因故身亡。由于谢某某与王凡系夫妻关系,依法对王凡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现要求法院判决一、被告谢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在继承王凡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谢某某口头辩称,王凡向原告借款之事本人不知道,本人也没有用到这笔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8日,被告谢某某的丈夫王凡以家里有事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赵某借款20000元,原告当即支付现金20000元给王凡,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王凡收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本人王凡因资金需要向赵某借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元。特立此据。借款人王凡”。2013年10月27日,王凡去世。另查明,被告谢某某与王凡系夫妻关系。王某甲系被告谢某某与王凡婚生子。被告王某乙、郑某某系王凡之父母。2013年11月20日,被告谢某某取走南昌铁路局永安车务段打入王凡工资帐户其名下的公积金84562.1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王凡在南昌铁路局永安车务段未领取的款项,保全价值以21000元为限。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永安市公安局火化证明、永安车务段计财科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材料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王凡出具的借条为凭,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系合法借贷关系。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还款;该债务系被告谢某某与王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谢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作为王凡的法定继承人,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在继承王凡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在继承王凡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30元,合计380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丽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