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召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王荣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决书(2013)南召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9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县城人民路“南都宾馆”饮酒后,驾驶车号为R058**号轿车,沿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驶大约二百米左右,到世纪大道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南召县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抽取,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的证言,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报告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醉酒驾驶路程较短,且案发后王某某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长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蒙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