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雷金亮与顾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金亮,顾佳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雷金亮。被告顾佳琳。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金亮与被告顾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金亮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雷金亮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金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雷金亮负担。审判员 常雪萍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思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