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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雷金亮与顾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金亮,顾佳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雷金亮。被告顾佳琳。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金亮与被告顾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金亮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雷金亮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金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雷金亮负担。审判员 常雪萍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思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