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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中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胡佳敏与乐山市天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佳敏,乐山市天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中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胡佳敏,女,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乐山市天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韩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佳敏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乐中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乐山市天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