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调确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包锋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锋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调确字第613号申请人:包锋艳。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56号三坝商业综合楼十楼1010、1011、1015号。代表人:杨晓晴,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樊鑫磊,公司员工。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包锋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陈广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3年12月11日经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包锋艳因交通事故损失的车辆修理费900元,由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900元,于2014年1月15日前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 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