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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二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巨财、范振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巨财,范振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00287号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该联社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闫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范巨财,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范振山,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巨财、范振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均外出无法联系,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于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玲安徽省临泉县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00286号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甲,机构代码70497607-9。法定代表人:王景生,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培超,临泉县韦寨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闫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部门经理。被告:安高军,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迎南行政村第四对38号,身份证号码:341221195910203419。被告:韦振东,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迎北行政村韦庄7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安高军、韦振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于2013年11月17日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于伟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刘雪玲 来自: